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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部分降两毛,广西居民用电大促销
2018-01-24 17:56   评论(1)
各市、县物价局,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,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,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,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:

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“一户一表”居民实施用电促销政策的通知

        各市、县物价局,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,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,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,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:

       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研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会议中提出“调整我区居民阶梯电价政策”的精神,以及部分驻桂全国人大代表、自治区人大代表下调第三档现行居民阶梯电价的要求,为促进我区电力消费,减少弃水、弃风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按自愿参与原则,对“一户一表”的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电促销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执行对象:全区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电力用户。

二、执行时间: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抄见电量执行,具体以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为准。

三、促销政策

(一)自愿参加促销政策的居民用户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2017年12月31日前已用电的用户,在2018年4月30日前结清欠费、一次性预付供电企业电费2479.35元(年用电量4500千瓦时按现行阶梯电价一、二、三档对应的电费),并签订相关协议;

2、2018年1月1日起新报装用电的用户,在结清欠费、本年用电后4个月内(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)一次性预付电费2479.35元,并签订相关协议。

(二)参加用电促销政策的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用户,本年用电量>4500千瓦时的部分,执行电价为0.6283元/千瓦时(原规定为:年用电量>3840千瓦时部分,价格为0.8283元——壹条能注 )。参加用电促销政策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后,供电企业应对2018年度已发生的电量电费进行清算。

(三)当年预付电费结余部分,自动结转抵扣下一年该用户同一电表户的预付电费。

(四)不执行居民用电促销政策的用户,执行现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(一)关于户的认定、免费电量、执行周期、用电变更等相关事宜,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〔2012〕60号、桂价格〔2012〕104号、桂价格〔2015〕41号、桂价格〔2016〕63号执行。

(二)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;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居民用电服务规则,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,确保本通知规定落实到实处。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反馈。

           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1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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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陆川就业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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